今年年初,周某诉孙先生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先生认为法院仅用电话通知其开庭不正式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先生承担赔偿周某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后,孙先生认为一审法院没用传票通知其到庭判决不公,想咨询本报律师团,有何救济途径?
郭小灵(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当事人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用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合法的,故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孙先生。由于目前原审判决已生效,孙先生因不服该一审已生效判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之规定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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