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程茂枝
禁止在湖泊堤身上种树、人工养殖面积不得超过湖泊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围(填)湖造地最高可罚五万元……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的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根据规定,凡是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都应纳入保护名录,并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应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中,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管理范围外一定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湖泊面积、功能、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汇水状况等确定。
《条例》规定,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填)湖造地、筑坝拦汊;将湖滩划定为农田;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湖泊堤身上种树;圈圩养殖,在湖堤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弃置、倾倒、堆放和掩埋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此外,还禁止设置剧毒化学品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湖泊运输的其他化学品的贮存、运输设施;在水面上从事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固体废弃物收集设施的餐饮经营;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分割水面、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
湖泊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不得超过该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设区的市渔业行政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百分之三十。
《条例》还禁止在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印染、染料、酿造、制革、电镀、炼油、农药、水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在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妨碍行洪的,以及围(填)湖造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功能的需要,逐步对渔民实施生态移民,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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