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上,《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获得审议通过。
条例明确,安徽省对于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还将对损害湖泊的行为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同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纳污能力。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批。
此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湖体。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致淤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清淤;不清淤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限期清淤;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相关部门确定部门组织清淤,费用由致淤单位和个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破坏保护标志,情节严重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有10余项行为被明确禁止,如围湖造地、将湖滩划定为农田、在湖堤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违规排放污水、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等。其中,围(填)湖造地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湖泊内进行养殖的,应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15%;水生植物覆盖率较高的,经核实统一可放宽到30%。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娱乐活动的,应当符合规划,防止环境“超载”。设置上述行业设施的,不得影响行洪和污染水体,其建筑风格、形式、体量和彩色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配备污染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装置。妨碍行洪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晨报记者于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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