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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解答

来源:淮南日报 2017-06-16 11:24   https://www.yybnet.net/

一、此次国家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原政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摊销的比例。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三、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或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以及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

四、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有哪些内容?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五、企业进入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中以后,是否在2017年-2019年期间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需要审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编号失效或作废,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答: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其他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等仍按照原研究开发费用相关备案要求执行。

七、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如何界定?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九、物流企业的哪些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存储大宗商品的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十、优惠政策列举的大宗商品包括哪些?

答: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十一、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和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均不属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如何办理税收优惠?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减少行政审批,对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有哪些?

答: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内。

十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十六、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那些条件?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十七、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这个时间起点如何确定?

答: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十八、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要求,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200人的计算口径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十九、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任何投资方式都可以享受所得税税收试点优惠政策吗?

答: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

二十、《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试点范围是哪些,是否包括安徽?

答:此次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二十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二十二、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是什么?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十三、商业健康险的适用对象是那些?

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十四、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条件是什么?

答: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二十五、纳税人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的方式是什么?

答: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二十六、什么税优识别码?

答: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二十七、商业健康险税前扣除,怎样在申报表上填报?

答: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二十八、什么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险?

答: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

商业健康险包括以下主要险种

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医疗保险(包括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较宽;收入保障保险(指个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对丧失生活能力人或老人的护理保障和经济赔偿的保险)。

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商业健康险进行产品设计时,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可以说,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

二十九、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个人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三十、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如何扣除商业健康险?

答: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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