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反映,2015年6月份其与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购买一套房产,并对具体的房号、价款和交付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做了约定。此时,该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承诺将于一个月后取得。之后张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交付首付款18万元,余款3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后来张先生入住,但因为房地产公司管理问题给小区造成安全隐患,张先生遂拒绝支付剩余房款,该房地产公司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支付余下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想咨询,他是否可以拒绝支付?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尽管房地产公司与张先生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因该合同是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若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房地产公司不仅无权要求被告继续支付余下购房款及违约责任,还将面临罚款处罚。若在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违约责任的承担仍要以视双方约定及过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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