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程茂枝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什么条件?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日前,《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立法层面对水路运输予以规范,将有力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提前报废船舶应给补偿
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为保证水路运输安全,《条例》规定船舶应该依法更新报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对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拦截检查需省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运证照、经营行为、安全管理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条例》对监督检查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监督检查应当在当地港区、锚地、经营场所或者省政府批准的水上检查站进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水上检查站,拦截船舶进行检查。
小客船运输需法人资格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什么条件?对此,《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载客12人以上的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其中,申请经营载客12人及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有总客位50个以上的安全适航船舶;具备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管理层中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船长或者轮机长适任证书和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家规定的从事客船运输的其他条件。擅自从事客运最高罚1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小型客船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此外,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在行驶的船舶的;违法扣留船舶,违法发放或者扣留船舶营运证件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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