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某汽修厂维修自己的汽车,为此花费7500元。一个懂车的朋友在他的车上看到维修清单后,发现其维修项目存在收费未维修的地方,汽修厂涉嫌维修欺诈,张先生想咨询,他应该如何维权?
黄伟(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张先生遇到的情况,张先生可以向该汽修厂主张退还实际未发生相关维修费用,并向张先生赔偿三倍于该维修费的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张先生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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