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鉴于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部分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对此,安徽省日前制定出台了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政策优惠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对此,《实施意见》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
这“18个不得”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中,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个,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个,涉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个,涉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
在明确审查方式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单个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以省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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