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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知多少?——安徽残联“七五”普法系列宣传之一

来源:江淮时报 2017-03-31 15:0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安徽残联“七五”普法系列宣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称残疾人保障法),这样一部与我们残疾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小伙伴们了解多少呢?今天跟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一、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二、关于残疾人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残疾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和途径包括:第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残疾人既可以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也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第三,通过参加考试或者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第四,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残疾人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其他途径,如通过言论、出版等途径发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应当主动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残疾人成为与己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以便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任何残疾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还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都是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合理采纳。

三、关于残联职能的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其性质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机关。

目前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市级残联、县级残联、乡级残联共五级。各级残联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二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团结教育残疾人,四是为残疾人服务,一般简称为“代表、服务和管理”。

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政府委托。

根据残联章程规定,各级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承担残联的日常工作。

四、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残疾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帮助,避免仅仅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承担残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作为国家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节日。

每年全国助残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各种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倡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具体的助残活动等。全国助残日不仅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节日,也逐渐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

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残疾人自己的节日,即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此外还有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还设立有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

五、关于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是医学康复。

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

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六、关于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否则构成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残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等,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分为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两种。普通教育方式主要是指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般来说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轻度残疾人都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教育。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指听力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在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殊教育技术接受教育,这些特殊教育技术包括手语教学、盲文教学等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以免费获得教科书、获得寄宿生活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七、关于按比例就业制度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残疾人在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就业,一般称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第二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般称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第三种是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一般称为“残疾人个体就业”。

按比例就业制度是国家针对残疾人采取的特殊就业保护政策。其核心内容包括: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都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第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依法缴纳就业保障金。

八、是关于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对于残疾人职工,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

对于残疾人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国家应当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国家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措施有:

一是2009年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 201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是2007年国务院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三是《社会保险法》第25条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九、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特别扶助的规定

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优惠的对象是盲人,但从立法本意来看,盲人实际上是一种通俗称呼,应当是指所有视力残疾人,包括盲残疾人和低视力残疾人。 (2)优惠的方式是免费,即盲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3)享受优惠的条件必须持有效证件,即能够证明盲人身份的正式凭证,最典型的就是残疾人证。 (4)优惠的交通工具范围限定在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免费乘车的残疾人范围扩张到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十、是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的规定

无障碍环境一般说来包括两大领域: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等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方便残疾人的通行和使用。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主要是指使用盲文、大字印刷、语音、字幕、手语、网络、电子信息和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视力残疾人、听力语言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书面信息和语言信息,进行交流。

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新建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第一,新建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二,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是指对于不符合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已建成设施,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改造,从而达到相关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三,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维修,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发挥功能和效用。

十一、关于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救济途径的规定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三种救济途径包括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都强调要依法。

残疾人在此过程中可以获得三种帮助:分别是向残疾人组织投诉获得残疾人组织的支持,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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