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私设管道偷排未经处理的剧毒工业废水,污染了环境以为能逃脱惩罚?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私设暗管排放剧毒氰化物,被依法判刑,并处罚款。
年8月,胡某租赁三山区某公司厂房后私设作坊,承接电镀及喷塑等金属表面处理业务,其所产生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氰化钠、氰化钾等有毒物质。在明知未采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情况下,胡某私自设立暗管连接到污水管网,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管网中。
同年月,芜湖市环保局对胡某的小作坊进行检查,在对该作坊排污口污水抽取检测后发现其内所含氰化物超过国家标准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该数据后被安徽省环保厅予以认可。芜湖市环保局当即对胡某作坊予以关停、处罚。
三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胡某被查获后立即将作坊停工,生产设备全部拆除、人员全部离开,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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