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为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应在年2月日前向管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政务新区府前花园售楼部二楼(黄山区人民政府对面);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江梅洁,电话;郑娅,电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的规定处理。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年2月日上午9时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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