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报道)读者夏女士向淮河早报热线反映,不久前她在一家快递公司办理一宗快件托运。几天后,夏女士电话联系客户时,客户却告诉她没有收到快件。夏女士在查询订单时发现,她所邮寄的快件于当日晚7时到达快递公司后便没有下文。于是,夏女士便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而快递公司却答复夏女士,因她所寄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相关规定按照3倍邮费的标准进行赔偿,也就是元。而事实上,夏女士丢失的快件价值近千元。夏女士对于快递公司的赔偿很难接受,她特意向淮河早报热线记者求助。
接到夏女士的相关诉求后,记者走访了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永香,他就夏女士诉求给出以下解释:夏女士所涉及的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但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在该事件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涉事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夏女士的损失。
王永香律师借此案例,希望通过记者,向广大网购者提个醒,网购贵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先验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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