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师傅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从事出租车服务行业已经多年,近日,朱师傅却接到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曾乘坐过其出租车的乘客薛某将其告上法庭。说起薛某,朱师傅仍然一脸的愤怒。
年月日时许,朱师傅驾驶出租车在合肥市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叉口向南米处,与乘客薛某因一块钱车费差价的问题发生纠纷,后薛某下车时,猛踹朱师傅车门后就跑,朱师傅随即下车追赶薛某,结果薛某在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朱师傅将薛某头部、颈部打伤,并将薛某手机损坏,薛某将朱师傅右大腿咬伤。事发当晚,薛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于年月日转至安徽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C6/7)颈椎间盘突出,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朱师傅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现薛某诉至法院,要求朱师傅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元。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师傅殴打薛某致薛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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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权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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