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月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三类特殊困难人员符合条件可享政府救助供养。
据省民政厅副厅长孙邦平介绍,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特殊困难的一类群体。安徽省现有特困人员.7万人,其中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万人,原城市三无人员3.5万人。
然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仍然存在供养水平不高、供养对象护理照料难题突出等问题。因此,安徽省专门出台《意见》对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机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和明确。
根据安徽省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确定;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
《意见》指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如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街道和乡镇可以委托亲友、村委会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的照料服务,包括住院陪护、日常看护等;如鼓励通过PPP、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发展供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民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供养服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提到了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其中明确提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在供养形式上,提出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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