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吕静远
“作为滁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体现了滁州市对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注,这也是目前为止安徽省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水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的唯一一部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臧连明在采访时如是说。
臧连明表示,年9月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滁州市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之所以把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作为取得立法权后的制定的首部实体法,则是考虑到滁州的实际情况,“滁州市环境保护社会关注度高,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其中热点之一,近年来,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市委、市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治理力度不够、部门管理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
经过一年多的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反复修改调整,今年月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条例》共条,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确立及监督管理、构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多维度构建饮用水水源保护体制。
臧连明介绍,该《条例》具有3个较为突出的特点,首先就是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将该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其次,《条例》建立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了补偿主体和对象,合理确定了补偿标准,“根据规定,市人民政府也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落实补偿资金。”另外,《条例》还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确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划定和调整程序,全面规定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的活动,从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发生。
最后,臧连明告诉记者,法律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条例》颁布后,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运用多种形式监督其有效实施,以促进滁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增进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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