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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钱,可以这样做吗?

来源:亳州新报 2016-11-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李先生借给朋友王先生60万元,王先生向李先生承诺一年后偿还此款,但一年后王先生未能兑现当初的承诺,经李先生多次催要后,王先生不愿偿还该60万元借款。后李先生通过熟人得知王先生因赌博近乎赔光所有家产,目前仅剩一套市场价值50万元左右的住房,并且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现李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若他申请查封该房屋并起诉能否对该房屋主张权利?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510条之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王先生作为债务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在李先生等多个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这种参与分配是除优先权外,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这种情况,古董能要回来吗?

市民吴先生妻子前段时间住院,需要一大笔钱,吴先生一时没法筹到那么多钱,孙先生主动找到吴先生,提出如果吴先生将收藏的古董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他可以一次性支付所有价款。吴先生无奈同意,现在吴先生想问,他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李少尉(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可撤销合同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所以,吴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其与孙先生订立的合同。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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