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学:
你户于2013年5月2日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我公司位于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花上园1-8号至1-14号店面经营餐饮。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11月10日分别委托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通知你,希你在发出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房屋内财物搬出并腾空交回房屋,支付拖欠租金234000.00元(截止2015年11月18日),违约金46800.00元,水电费18195.80元,三项合计298995.80元,逾期还未缴清拖欠租金、违约金、水电费及腾空房屋,我公司将依法安置。
特此公告
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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