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郭瑞苏梦云本报记者许梦源
从本月起,新的《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正式施行。日前,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救助对象如何界定?获得救助的渠道有哪些?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是指城市和农村中,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根据新《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现在可以通过三种渠道获得救助服务:一是由其本人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求助;二是由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帮助其向救助站求助;三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救助站报告或协助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问:救助站将为求助者提供哪些服务?救助期限多久?
答:救助管理站将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六种服务: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为没有交通费往返住所地、户籍地或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等待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正在接受治疗、等待安置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救助期限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问: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如何安置?
答: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送往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对于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6个月仍未查明相关信息的,由安置地县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并享受当地平等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问: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求助或受助人员可向民政部门举报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的救助站。对应当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不予救助、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核查职责、收费或变相收费、挪用或私分救助资金和物资等行为,均属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其主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办法》还规定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人员,救助站应给予特殊照顾。特殊困难人员离站,救助站应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到站接领,不能接领的由救助站负责联系送交。
据了解,目前安徽省共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78个,实现了市县救助管理机构的全覆盖,年均救助8.3万人次。随着新救助办法的正式施行,广大农村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将有更加统一的制度,救助程序和内容也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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