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举案例: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国,在这个特殊的时段里,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那么疫情期间对合同的履行有影响吗?首先,先认识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以前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因此,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具体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
老王分析: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形: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因疫情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如果延期履行不影响双方权益的,可以协商延期履行;部分不能履行的,能够履行的部分应继续履行,确实不能履行部分,可协商解决或解除;全部不能履行的方可行使解除权。另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若合同并非不具有履行性,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解除。若允许合同一方当事人无限制依据不可抗力提出解除合同,会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甚至会引发道德风险。本次疫情造成部分地区交通封闭、文体旅游项目暂停、大型活动中止等,对涉及的合同履行双方已构成不可抗力,但具体到每个合同中是否构成,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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