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嘉 记者 余力夏菲妮)昨(21)日上午,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主任青理东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青理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14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116.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青理东先后利用担任南江县委书记、汶川县委书记、阿坝州委常委、雅安市委副书记、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提拔、工作调整和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468万余元。2009年8月,被告人青理东在担任汶川县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指令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8年10月,青理东家庭财产及收入中有797.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内江中院认为,被告人青理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青理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其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149.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尚有116.5万余元未能退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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