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光富 罗超 记者 王望)12月14日,汶川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汶川县汽车站对面的战前旅社107号房间内,将公网无线终端、无线耳机等***材安装在作弊人员列某身上,收取列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列某在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期间利用手机摄像头将考题传输出考场,通过公网无线终端及耳机接收答案的方式进行作弊,不仅破坏了考场环境,也侵害了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和国家的考试制度。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设罪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新增的多条涉及考试作弊罪名的设立,旨在从立法上打击日益猖獗的考试作弊行为,让考试重新成为公平公正的竞争途径,对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组织考试作弊者达到震慑作用,让其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希望每位考生都能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诚实的心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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