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跨省跨区域的司法协作,有利于共同化解生态安全保障中区域分割与流域整体性、部门分治与生态系统性之间的矛盾
●通过联席会议共同构建贯穿立案、鉴定、检察、审判、执行、修复、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协作机制,共同解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7月6日,在阿坝州若尔盖县召开的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会上,四川省阿坝州、甘肃省甘南州、青海省果洛州的法院、检察院共同签署《黄河上游川甘青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探索构建内部联动、外部协作、跨省跨区域的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协作机制,共同推动黄河上游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为什么要探索跨省跨区域司法协作?协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推进协作落实落地,真正发挥作用保护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安全?记者带着问题进行了采访。
探索
司法协作抓好大保护大治理
“黄河上游主干道流经的青海省果洛州、四川省阿坝州、甘肃省甘南州三地接壤,均属于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上游水源涵养地生态保护,对于整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意义重大。”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提出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基于此,三省三地司法机关携手推进区域司法协作。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司法协作包括联席会议、沟通联络、信息通报共享、案件协作、公益诉讼重大案件跨区域协商、生态修复协同、专家库和评估鉴定协作、共同研讨调研、新闻宣传协作、共同培训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这次协作,由阿坝州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发起。通过跨省跨区域的司法协作,有利于共同化解生态安全保障中区域分割与流域整体性、部门分治与生态系统性之间的矛盾,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为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是一个有机整体。对黄河的保护既要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也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一起上,全面抓好大保护大治理。
通过协作,三省三地法院、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强化黄河上游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依法审理因采挖冬虫夏草等中药材行为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案件;统一生态环境案件证据认定标准和裁量尺度;共同制定黄河上游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指引,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协作
多部门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阿坝州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推进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落实落地,三省三地法院、检察院将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共同构建贯穿立案、鉴定、检察、审判、执行、修复、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协作机制,共同解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司法协作不仅限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协作,还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例如,对涉及三省三地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其他环境资源案件,及时进行双边或多边研讨协商,加强与流域内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环境资源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与河长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涉黄河上游相关案件咨询建议通道等。
实际上,为保护好长江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切实加强流域司法协作,四川省法院和检察机关之前已进行了相关探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沱江、嘉陵江等流域法院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形成覆盖四川省长江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体系。为解决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管辖、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省内已建立“三山五江一河”跨区域协作机制,与周边六省区市(渝、黔、滇、藏、陕、青)检察机关建立长江上游、嘉陵江、赤水河、乌江流域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其中川滇协作治理赤水河污染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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