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为自主创业成功的稳定创业者落实。
(二)服务对象
阿坝州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藏区群众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73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3〕14号);《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阿州财社〔2011〕269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阿州人社〔2012〕95号);《阿坝州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阿州人社发〔2013〕236号)。
(四)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成功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个人创业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再给予3000元补贴。
(五)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持《阿坝州自主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本人在银行开户的银行帐号、《阿坝州自主创业人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
2.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后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
3.由县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在三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工作,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在补贴涉及人员所在的乡镇(社区)等人员密集地,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所在场所以及阿坝州就业服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创业者的姓名、成功创业的项目、创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册、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
5.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划至同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在自主创业者开具收款收据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创业补贴划拨到其创业者的银行账户。
(六)工作时限
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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