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贷款条件、有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藏区群众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73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3〕14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办发〔2009〕42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发〔2010〕20号)。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五)办理流程
1、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①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未建立社区服务站的,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阿坝州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步核查相关申请材料后,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③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④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情况及材料进一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开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做好相应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
⑤与经办银行、财政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贷款发放和贴息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
⑥按规定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微利项目的创业者进行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①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指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资格核实。
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后,与同级财政、经办银行共同实地考察经营场地,了解经营情况。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③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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