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杨某某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约定其跟团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杨某某于到达九寨沟的当日,在旅行社安排的大巴上因司机急刹车摔倒在车内导致腰椎受伤,杨某某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杨某某第二天便放弃行程由救护车送回成都医治。杨某某因此事故花去医疗费七万余元,且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孙超:此案为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竞合的案件,需综合考虑案情确定切入点。因旅行社可能面临无力支付高额赔偿费用的困境,笔者选择了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旅行社及大巴车的所有人某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杨某某20余万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因笔者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另为杨某某争取到精神损害赔偿金。
(记者 刘心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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