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珂宇
案情简述:
今年5月,邻水县石滓镇晒金村村民刘某英到田里栽秧、洒除草剂,从该村村民刘某权的院坝经过时,被刘某权家的狗咬了两口。随后,刘某英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到现场调解未果。
当日,刘某英到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随后多次找刘某权赔偿其损失未果,最后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刘某英、刘某权进行调解,但被告刘某权认为,刘某英去栽秧可以不经过其家的院坝走其他路,若走另一条路则不会发生该事故,遂只愿承担50%的损失,因此导致庭前调解未果。
近日,该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刘某权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的原告的确可以绕行,但原告选择途经被告家院坝,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原告因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及处方笺为证,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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